各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要求,现就具体实施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600元、400元、200元调整为600元、300元、100元。 (二)住院转诊起付标准调整。按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有关住院转诊患者连续计算起付标准要求,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242号)精神,对参保人员在梧州市同一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含医共体)内医院按住院转诊规定连续治疗的,起付标准计算及具体操作按以下要求处理: 1.起付标准计算。参保人员在梧州市同一医联体内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转诊规定连续治疗的,按连续计算方式计算起付标准,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2. 医院端管理及操作具体要求。 (1)出院医院:医联体内符合住院转诊规定的患者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转出医院在医保结算系统“出院情况”选项中选择“转诊”,并告知参保病人需在出院24小时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转入医院:转入医院应尽快为医联体内转院患者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并在医保住院登记系统中准确选择本次入院时间,入院时间距上次出院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患者本次住院起付标准才能按合规转诊住院连续计算。 3.管理要求。转院患者连续住院出入院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是转到同一医联体内医院连续住院的,按照同一参保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收取。我市医联体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名单如有变化,则按提交的文件或申请资料更新。 患者符合转诊要求,转出医院办理出院时未按要求操作,办理转诊或转入医院超出限定时间未办理入院,导致参保病人不能享受连续住院起付线计算待遇的,由医治定点医疗机构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调整。 1.政策调整。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急诊留观门诊输血治疗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 2.医保信息系统调整。医保医疗管理系统已新增“(城乡居民)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城乡居民)血友病门诊输血”和“(城乡居民)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输血”三个病种选项。 3.医院端操作。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结算时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系统“支付类别”中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名称分别对应为“(城乡居民)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城乡居民)血友病门诊输血”和“(城乡居民)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输血”,结算时按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输血方案结算费用。 4.管理要求。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急诊留观门诊输血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未选择正确支付类别疾病名称而不能医保报销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尤其是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政策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完善体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的要求。此次医保政策的调整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上级医疗机构应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充分利用区域统一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平台,实现转入转出可追溯和动态监管。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执行期间如有疑问,可与我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3888660)。 附件:1.梧州市医疗联合体名单 2.梧州市医疗同共体名单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1:梧州市医疗联合体名单 序号 | 牵头单位 | 成 员 单 位 | 1 | 梧州市工人医院 | 藤县人民医院、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梧州第三人民医院 | 2 | 梧州市人民医院 | 岑溪市人民医院、蒙山县人民医院、 藤县第二人民医院 | 3 |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苍梧县人民医院、梧州信立康医院、 梧州民族医医院、龙圩区中医医院 | 4 | 梧州市中医医院 | 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龙圩区中医医院、 梧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只有门诊部) | 5 | 梧州市妇幼保健院 | 岑溪市妇幼保健院、藤县妇幼保健院、 蒙山县妇幼保健院、龙圩区妇幼保健院 |
附件2 梧州市医疗共同体名单 | 序号 | 牵头单位 | 成员单位 | 1 | 苍梧县人民医院 | 木双镇卫生院、岭脚镇中心卫生院、沙头镇卫生院、石桥镇卫生院、梨埠镇卫生院、旺甫镇卫生院 | 2 | 岑溪市人民医院 | 归义镇卫生院 | 3 | 岑溪市中医医院 | 吉太乡卫生院 | 4 | 藤县人民医院 | 新庆镇卫生院、藤城镇卫生院、藤州镇中心卫生院、金鸡镇中心卫生院、天平镇中心卫生院、藤州镇津北卫生院 | 5 | 藤县妇幼保健院 | 同心镇卫生院、埌南镇中心卫生院、塘步镇卫生院 | 6 | 藤县中医医院 | 岭景镇卫生院、象棋镇卫生院 | 7 | 蒙山县人民医院 | 陈塘镇中心卫生院、文圩镇卫生院、蒙山镇卫生院、长坪乡卫生院 | 8 | 蒙山县中医医院 | 黄村镇卫生院、西河镇卫生院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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