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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民拦路索要“开路费”
岑溪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2019-01-26 20:37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覃硕红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1月23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7名被告人的涉恶犯罪案件。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岑溪市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覃某等人以韦某的名义,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从广西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获得岑溪市归义镇大冲村2林班的林木采伐销售权,合同约定林木生产采伐、调运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2015年9月底至10月初,覃某、陈某等人雇请工人到上述山场使用钩机开挖道路时,遭到大冲村党支部原书记符某昌等人的拦路阻止,不准钩机进入山场施工,并以此要挟需给予开路补偿费。

2015年10月21日,覃某等人与大冲村二组村民方签订“开路协议”,约定由覃某等人支付开挖新林区道路补偿费(28元/米)给大冲村二组村民方,并预付2万元。给了预付款后,覃某等人得以进行开路、运输木材等开发采伐工作。之后,被告符某壮、符某昌等人继续组织村民参与拦路,众人在道路中间设置障碍,并使用柴刀、木棍对覃某等人雇请的钩机工人、运木车辆司机进行威胁、恐吓,表示不给补偿费就不准开工修路及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导致覃某等人无法按时将林木运送出山场。2016年2月底,村民又进行拦路,阻止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要求覃某等人给付剩余的补偿费。拦路行为持续了二日一夜,最终警方介入处理。村民方多次拦路后,共得到覃某等人支付的开路补偿费约19.68万元,并交给了符某壮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壮、符某昌、符某义、符某材、符某昌、符某昌、符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拦路阻止他人开发山场林木,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9.68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七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胁迫要挟的手段,在其生产小组的山场区域内多次故意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岑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符某壮、符某昌、符某义、符某材、符某昌、符某昌、符某宏犯敲诈勒索罪,符某壮、符某昌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符某义等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8千元不等的罚金。

(覃硕红)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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