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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乘车“霸座”将被罚
2019-03-29 11:4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28日讯(记者冼妍杏)乱扔垃圾、乱刻乱画、宠物扰民、乘车霸座、干扰司机安全驾驶……这些不文明行为以后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将受到联合惩戒。

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文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条。

规范文明行为准则

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条例(草案)》围绕群众日常生活,从公共场所言行举止、公共环境卫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就医、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做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设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

《条例(草案)》重点瞄准八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一是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二是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文明旅游”;三是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规定通行”“在城市违法停车”等。

针对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提出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

明确规定“强占他人座位”为禁止行为

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其中,《条例(草案)》提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或者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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