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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公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2019-05-15 10:4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法院公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吴海泉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14日讯(记者 吴海泉)5月14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上需介绍了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西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主要情况,同时公布了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10日,全区法院一审受理涉黑涉恶案件391件(涉黑54件、涉恶337件),共审结257件(涉黑案件34件、涉恶案件22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65.73%;其中经审判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的有187件1241人(涉黑32件312人、涉恶155件929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75人,重刑率为30.22%,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达1.821亿元;此外,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全区法院共审结涉枪涉爆类案件1248件,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毒、投毒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6335件,审结盗抢骗案件15956件,审结黄赌毒案件11114件,审结食药环案件2765件。

据介绍,2019年4月1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进驻我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工作,根据中央督导组的整改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落实要求,全区法院对存在问题照单全收,立行立改,做到边督边改,全面到位。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全区法院一审审结并认定涉黑涉恶案件23件136人,比上月增长76.92%、24.77%。接下来,全区法院将以更严的标准要求、更实的举措、更完善的机制制度,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推动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自治区高院公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

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5年以来,以韦某亮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吸收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此外,该犯罪集团成员董某勇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了长、短气枪各1支以及气筒、清音器、钢珠弹、铅弹等并将其藏匿,被公安机关抓获收缴。

2019年4月15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对韦某亮等1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叶某林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3年开始,叶某林先后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5起、非法拘禁1起,妨害公务1起,强迫交易1起,导致2人重伤、9人轻伤、3人轻微伤,对石埇镇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浦北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9年4月12日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某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叶某鹏等3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2014年至2018年间,以叶某鹏为首,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村多名男青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及小江街道办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1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对叶乾鹏等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刑期。

符某康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8年以来,以符某康为首近20人的犯罪团伙有组织的在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违规建设铺面出租、垄断市场经营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超过200万元,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拥有非法枪支及大量的刀具、铁棍等暴力工具,对危害其组织利益、威胁动摇其江湖地位的,便拿枪、持棍、动刀,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打击、压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4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符某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廖某宇等10人团伙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案

2018年8月23日,廖某宇、黄某钧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对行业内他人实施报复殴打。2018年7月至8月,该团伙两次冒充“市政执法人员”,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二次敲诈勒索运输煤气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元。2018年9月17日-18日,团伙成员谭某海在灵山县新圩镇那东村委会某处一老旧黄泥屋处,先后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唐某超、蒙某业,共得款人民币260元。2018年8月21日,由团伙成员劳某驾驶一辆轿车搭载檀某胜、陈某明和王某先到达钦州市平南镇太洋村委会某处,檀某胜、陈某胜在车上望风,王某先借机与被告人的邻居聊天,劳某趁机进入受害人的房间内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达4.68万元。

2019年4月28日,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分别对廖某宇等1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编辑:王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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