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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聚会集体吸食毒品
四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2019-06-13 16:49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魏朝菊 祝裕旺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为使生日聚会变得更刺激、更新奇,女子邹某媚伙同他人找来毒品“招待”朋友,最终因容留他人吸毒而锒铛入狱。近日,藤县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邹某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邹某媚联系被告人严某德,在藤县和平镇某KTV订了一厢房供其庆祝生日使用,而该KTV的股东分别为被告人李某铭、莫某潮、严某德。为了让生日聚会更有气氛,被告人邹某媚拿来毒品“K粉”和“神仙水”供大家吸食。前来参加生日聚会的黄某良、李某谕、韦某(未成年人)、周某志等共18人均吸食了毒品。被告人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邹某媚也吸食了毒品,同时对现场吸毒人员并未予以制止。

次日清晨5时许,藤县公安局对该KTV进行了查处,从被告人莫某潮身上查获一包淡黄色粉末(净重3.08克),从被告人邹某媚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一瓶淡黄色液体(约40毫升)。经鉴定,该包淡黄色粉末和该瓶淡黄色液体均检出含有MDMA(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邹某媚提供场所,容留17名成年人和1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邹某媚均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积极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即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目前,毒品正在以各种形式隐藏于市井之中,它们有着漂亮的外表、迷人的香气,以致毒品已经成为年轻人聚会交友的一种“时尚”标志,殊不知,吸食毒品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也有可能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魏朝菊 祝裕旺)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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