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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 非法持有枪支
一恶势力团伙十人被判刑
2019-06-22 12:32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温云兰 祝裕旺 唐楚茵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6月17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肖某焕等10人形成恶势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持有枪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焕纠集多人,以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

因被告人肖某焕与“覃村儿”(绰号)有矛盾,2018年2月12日23时许,肖某焕得知“覃村儿”在藤县濛江镇某奶茶店后,遂纠集被告人祝某深、岑某伟、何某昌、何某、秦某平、陈某全等手持砍刀,头戴头套,前往上述奶茶店寻找“覃村儿”进行报复。寻找未果后,肖某焕、祝某深等7人即对奶茶店进行打砸,并对在场的被害人周某、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打砸的财物损失价值9812元,周某、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25日17时许,在濛江镇富士街街口,被告人肖某焕、何某、岑某伟驾乘的助力车与被害人梁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擦,双方发生争执。离开现场后,肖某焕、岑某伟、何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江、陈某东、彭某模等人再次折返报复,用伸缩棍、牛角刀、长板凳对梁某进行殴打,并对梁某驾驶的面包车进行打砸。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的面包车损失价值555元。

法院还查明,因“药飞”(绰号,另案处理)与莫某有矛盾,2017年1月8日16时许,“药飞”在藤县濛江镇河西十字路口附近遇到了莫某,遂持刀对莫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肖某焕、周某江见状,伙同覃某记(已判刑)持木棍等工具,与“药飞”一起殴打莫某,导致莫某受伤。

此外,2018年3月21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濛江镇健良村大良十三组87号岑达伟家附近的一间猪舍夹楼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并扣押了岑某伟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及子弹疑似物15发。

经认定属恶势力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焕、祝某深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10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焕、周某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岑某伟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肖某焕、岑某伟、周某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焕与其同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两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欺压等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有两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恶势力犯罪。被告肖某焕是犯罪的首要分子,其参与组织策划并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和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应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焕、周某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三年两个月;被告人岑某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何某、祝某深、何某昌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温云兰 祝裕旺 唐楚茵)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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