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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参与贩卖运输毒品
梧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9-06-22 12:35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罗豪 庾兰艳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6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海向被告人罗某宁购买8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岑溪市交易。随后,邹某海驾驶小轿车从广东省信宜市来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育才路,拿到了罗某宁事先放在龙眼树树洞内的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79.37克)。邹某海将毒品藏匿于小轿车后备箱内后驾车返回信宜市,回程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罗某宁向被告人吴某森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藤县太平镇交易。当日,罗某宁雇佣被告人黎某林将该毒品从太平镇运输回岑溪市。黎某林伙同被告人廖某东驾车到太平镇交接毒品,并将毒品运输回岑溪市岑城镇。当日23时许,该车行驶至岑城镇古塘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黎某林和廖某东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两人乘坐的小车内查获1包净重为504.3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在黎某林身上查获1小包净重为10.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宁、吴某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邹某海、罗某宁、黎某林、廖某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罗某宁、黎某林、廖某东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罗某宁、黎某林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东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本案所涉之罪,依法应予以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结果,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森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黎某林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某海、廖某东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罗豪 庾兰艳)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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