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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状告养女
“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2019-06-27 17:52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祝裕旺 李静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养女在外出务工后,既不支付赡养费,又极少回家看望自己,藤县年过八旬的欧大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养女欧某清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赡养纠纷。

欧大爷诉称,其与欧某清是养父女关系。1998年8月,欧大爷抱养欧某清,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欧某清初中辍学后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务工后,欧某清对欧大爷在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没有尽女儿的义务,从未支付赡养费,也没有经常回家看望或问候欧大爷。欧大爷是听力二级残疾人,又是低保户,无奈之下,2019年4月,他诉至法院,要求欧某清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被告是养父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出生三个月后将她抱养,并抚养她长大,被告应知道感恩。此外,原告是听力二级残疾人,生活较困难,被告应常回家探望原告,用实际行动回报他。原告现因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于法、于情、于理均是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应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欧某清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给欧大爷,并常回家看望、问候欧大爷。

■法官说法

亲情弥足珍贵,欧大爷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养女“常回家看看”,实为无奈之举。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作为子女,除了物质上的支持外,还应与老人多沟通、多交流,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既是道德上的义务,又是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祝裕旺 李静)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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