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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将明确市场份额等因素——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2019-08-31 15:07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题: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将明确市场份额等因素——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30日对规章进行解读时表示,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将予以明确。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

对互联网等领域明确范围和认定标准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竞争问题的反映较多,如何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予以规制?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

吴振国说,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规定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吴振国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和标准

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发通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吴振国介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理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为加强对地方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规章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强调了统一执法标准、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

如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吴振国表示,这样有助于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

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规章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吴振国说,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规定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吴振国表示,要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交通、医疗、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难点痛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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