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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者变更,在“欧*家具”门店定制家具,遭遇违约金追讨难题

2019-09-21 14:44       

近年来,家具定制颇受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定制家具时,消费者苏小姐却遭遇了烦心事。

消费者:因经营者更换,违约赔偿无着落

近日,消费者苏小姐向本网报料称,2018年11月23日,她在丽港华府丽港家居生活城的“欧*家具”品牌门店下单定制了一批家具,总计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商家须于2019年1月25日前交货。可到了约定交货的时间,商家却未能如期交货。经多番催促,商家最终于2019年4月22日完成交货及家具安装,这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将近3个月。

消费者苏小姐提供的订单合同截图

“合同中,列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商家如不能按期交货,延期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消费者。如今商家明显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偿。”苏小姐说。

至于不履行违约赔偿的原因,苏小姐向“欧*家具”品牌门店咨询得知,该店今年换了经营者,现经营者表示,原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与其无关,所以不会进行赔偿。此外,苏小姐还曾致电“欧*家具”品牌的总部,得到同样的答复,至今赔偿违约金一事未能落实。

红色方框处为合同违约赔偿条款

苏小姐表示,当初认为“欧*家具”是个大品牌,信誉好才选择的,如今却出现了这样不愉快的一幕,让她对这个品牌失去了信心。

无独有偶。除苏小姐外,去年底在该门店付款定制了家具的消费者郭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状况。郭先生还因为家具未能如期交付,导致其新居入伙被迫改期三次。至今,其仍未收到商家赔偿的违约金。

门店现经营者:明确表示违约与其无关

9月19日,记者来到“欧*家具”门店走访,该门店正常营业。经了解,该门店原经营者为邓某,现经营者已更改为周某。另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邓某的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现登记状态为注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门店原经营者邓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为注销。

周某告诉记者,原经营者邓某延迟交货的情况属实。其接管该门店经营之后,已经接手处理了“已收款未发货”状态的订单几十份。目前,这些订单的家具已全部发货并完成安装。但关于违约金,是邓某与消费者的个人约定,与品牌无关,他一概不予负责。周某认为,此前的定制合同均由消费者和邓某签订,属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因此出现违约的情况,理应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

“上任经营者违约的问题,我们也向消费者进行了解释,大部分客人都能理解,仅个别消费者不予理解,上门向其追讨赔偿的更是个例。”周某说,建议消费者循司法途径向原经营者追讨违约赔偿金。

此外,在采访中,周某还向记者透露,据其了解,此前原经营者曾与个别消费者就违约金一事进行过协商处理,表示愿意向消费者赔偿违约金,但最终因双方对赔付的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导致协商未果。

随后,记者致电联系原经营者邓某,但一直联系不上。

市场监管部门:有多名消费者就此投诉  经协调已解决交货问题 

消费者苏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例。

从今年6月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陆续接到多起同类投诉,多名消费者反映在“欧*家具”门店付款定制家具后,到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商家未能及时交货。接报后,该局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跟进,对该门店原经营者、消费者双方进行调解,并约谈该门店原经营者,经多次调解、约谈,多名消费者如愿得到其定制的家具,替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原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  消费者应向原经营者主张权利

就此次事件,记者还采访了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韦云飞。

韦云飞律师介绍,如该门店的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经营,则现经营者无需对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只得向原经营者主张权利,若该门店的市场主体类型属于法人经营(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法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管理决策人员发生变动,均不能成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韦云飞律师还表示,虽然原经营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但这不意味着其经营期间的民事责任也随之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于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原经营者主张相应责任。

来源:梧州零距离

图文:张超浩

编辑: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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