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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自行车电动车近150辆
多部门联合整治未经批准投放的共享车辆

2020-01-14 17:13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记者 姚蓝婷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姚蓝婷)1月13日,梧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依法对未经批准投放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

此前,领导小组已多次约谈共享车辆企业,要求对方自行清理未经批准投放的车辆。1月7日,梧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未经批准投放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的公告》,要求未经批准投放的“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人民出行”等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对投放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期处理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联合依法进行处置。

1月13日,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开始上路收缴未依法登记上牌或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当天上午9时,联合执法小组同步在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开展整治行动,记者跟随联合执法小组长洲区分队展开采访。执法人员在多个地点发现停放区外还有部分未经批准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在大塘市场周边未划线区域,碧云天小区等住宅区楼前、停车库停放着少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恒祥豪苑进出的道路上,几辆哈啰助力车被随意停在路面,车身已积了一层灰尘。另据执法人员介绍,元旦后,一些未经批准投放的哈啰助力车大批量出现在龙圩区,这些哈啰助力车没有办理正规上牌手续,交通安全难以保障。


1月13日,联合执法小组收缴未经批准在我市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供图

据统计,当天执法人员在三个城区共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114辆、电动车30辆。

经了解,未经批准投放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被收缴后,投放企业将被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另外,“骑电”“筋斗云出行”已试运营数天,有市民反映试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电量不足、车辆少、指定停车区域少等问题,对此,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骑电”“筋斗云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管理部门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应做文明骑行者,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后,应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区域,不要随意停放或丢弃。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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