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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错将货款汇入已故人账户     法院判决继承人和银行返还其全额
时间:2021-11-04 来源: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作者:苏刚 编辑:徐慧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生活中不少人都遭遇过转错账的情况,经过一番沟通后大都能要回来。但莫女士却遇到了不一般的烦恼,不仅将钱汇入了已去世人的账户,期间还被银行从中扣除了一笔贷款。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6月26日,在超市上班的莫女士原打算将一笔34526元的货款转给黄某杰,却误转入了曾与超市有过有业务往来的黄某才账户上。经询问得知,黄某才已于一年半前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李某连、黄某中、黄某钰。

随后,莫女士又赶到银行查询,证实黄某才的账户上在当天确实有一笔34526元的现金入账,转账人为莫女士,当时账户余额为34526元。但在6月27日,银行从黄某才的账户余额中扣除了6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还扣除了6378.44元用于清还银行贷款。7月6日又扣除10元年费,到起诉时,账户余额为28131.56元。为要回货款,莫女士将三名继承人及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莫女士误将34526元货款转入黄某才名下的银行的账户,此款应属不当得利。因黄某才已病故,黄某才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李某连、黄某中、黄某钰应将此款返还给原告。同样,被告银行从黄某才账户中扣划的款项也属不当得利,也应予返还给原告。

经过审理,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分别由李某连等三名继承人将黄某才名下银行卡内的28131.56元,银行将已扣除的6394.44元返还给莫女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