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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弃婴8年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时间:2022-02-25 来源: 作者: 编辑:徐慧

网友提问:1月27日,我去辖区的派出所开好了报案登记证明,然后去苍梧县民政局福利股咨询办理弃婴收养事宜。苍梧县民政局福利股的工作人员答复,当事人需把弃婴交给辖区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送往市福利院,当事人需按规定排队办理收养登记,但最后当事人收养回来的不一定是自己原来已经养育了8年的弃婴。请问当事人办理这个弃婴的收养登记是否有优先权?

市民政局回复: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委2008年9月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民政部、公安部等7个部门2013年5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民发现、捡拾弃婴后,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同时,《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指出,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废止,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替代)指导和监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此外,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机构根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后,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