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婚姻是神圣的,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夫妻之间更应相濡以沫。但在广西藤县,一名男子不仅婚内出轨,还通过微信向“小三”转账累计17万多元。妻子认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将“小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那么这笔钱到底能否要回来呢?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50多岁的陈娇是四川人,2011年9月27日与广西藤县男子张华登记结婚,至起诉时还存在夫妻关系。2019年9月,在藤县从事八角生意的张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梅,后逐渐与刘梅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经常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梅消费。
开庭前,陈娇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的微信转账清单,证明张华和刘梅两人在一起期间,刘梅经常以学车、修车、家人生病、需要买化妆品等为由向张华索要钱款。张华则通过微信给被告刘梅共转账203笔,总数额为170498.54元。陈娇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钱是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做生意赚来的钱,应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而丈夫未经自己允许就将这些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且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赠与应视为无效,遂将刘梅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上述资金。丈夫张华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
法院认为,原告陈娇与第三人张华是夫妻关系,而张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刘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是婚外恋,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及社会普通的道德标准,应当予以谴责。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获得的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法定理由时无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华在婚外恋期间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支付给婚外恋对象刘梅,不论款项金额大小如何,其目的都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与刘梅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该赠与行为未经陈娇追认,侵犯陈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张华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刘梅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经法院核算,刘梅因赠与行为共取得的165772.34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刘梅提出是张华隐瞒婚姻状况在先,刘梅无过错,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刘梅作为比张华小将近20岁的成年女性,在与张华交往过程中,明知张华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其并未要求张华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而仅凭张华的一面之词即轻信张华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故对刘梅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张华是为了维持与刘梅之间的不正当婚外男女朋友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刘梅接受赠与,并未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刘梅应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
经审理,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张华赠与被告刘梅165772.34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返还165772.34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