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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有房产再出售,个税如何计算
时间:2023-12-04 来源:西江都市报 作者: 编辑:陈虹熹

网友提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提到已购公有住房方面的内容: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我想咨询,上面所说的当地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是指购买时的价格,还是出售时的价格?这个价格在哪里可以查到?

梧州市税务局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原值具体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该文件所指的当地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是指原来购买时的价格;具体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请咨询房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