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5-0005





2024年07月17日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规则

附件

为统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实地测量标准,依据《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梧州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距离的实地测量。

第二条 根据《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行人通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测量时应按直行通过计算距离。

间距距离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

间距测量标准应当遵循基本标准,基本标准包括基本测量标准、起点终点测量标准、免除测量标准。

(一)基本测量标准: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行人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和非城市规划但允许行人通行的道路。

(二) 起点终点测量标准:以相邻两个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的居中位置作为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

(三)免除测量标准:对非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的绕行路线不计算在测量距离内。

第三条 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设置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相对固定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行人隔离带(栏)、道路护栏、道路固定花圃等。

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临时性摆放的可移动的花圃、临时堆放的杂物或土堆,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围栏等物体,不视为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

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不视为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情形。

第四条 零售点相互间距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的零售点(下称申请点)与相邻最近的零售点(下称零售点)在道路同侧的,测量最短直线路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在道路同侧的,道路中间无物理隔离,按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在道路同侧、且道路中间有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的,按照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如图3所示)

(图3)

(四)测量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距离的路线中,含有直角或圆角或弧形路线的,应按贴近墙角的行人正常通行最短路线测量距离:

情形1:路线存在转角为直角的,如图4所示

(图4)

情形2:路线存在转角为圆角或弧形路线的,如图5所示

(图5)

(五)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口用于正常营业且可供消费者正常出入的,以相邻最近的两个正常营业出入口的居中位置作为测量起点和终点测量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六)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不在道路同侧的,按行人正常通行最短路线测量距离。(如图7所示)

(图7)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相邻最近的两个正常营业出入口的居中位置作为测量起点和终点测量距离。(如图8所示)

(图8)

(八)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有人行横道的,按行人可正常通行最短路线测量距离。(如图9所示)

(图9)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行人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距离。(如图10所示)

(图10)

(十)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11所示);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测量距离;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图11)

(十一)高层写字楼、商住楼等区域申请点距离测量,以所在的高层写字楼、商住楼一楼大堂距离参照点最近的楼栋出入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十二)其他情形测量方法,均应遵循《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规定及本规则第二、三条规定。

第五条 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参照点的,测量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时,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出入口的居中位置向外延伸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距离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参照第四条。

第六条 间距距离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第七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

(下转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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