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经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会2024年6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黄仲宇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梧州市)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梧州市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本市区域特点,统筹考虑城乡建设规划、人口消费结构、市场类型、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划分为一般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两种。
第六条 一般市场单元所在区域类型为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一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采取“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布局模式。
第七条 特殊市场单元指行政村以及其他特殊区域。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市场单元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间距限制”两种布局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一般市场单元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以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为上限,且城市(县城)区域申办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100米以上,乡镇区域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达到或超过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详见《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零售点。在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已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行政村零售点规划数量详见《梧州市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每年公布一次。
(二)下列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不受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的封闭性商住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在其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高等院校每个独立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商(农)贸市场每100个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区域内最近的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5.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厅、飞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不含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9.城市(县城)营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乡镇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农村单层营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到上述经营面积要求可设置零售点的超市、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在商场内的,超市、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超市、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外的商场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
10.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性建筑工地生活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由政府规划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大型工业园区、物流园、石材开发区、钢铁厂等园区、厂区、矿区范围内可按总量、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受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消费水平等变化情况,对发展变化较快的大型园区、厂区、矿区的布局规划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确保市场零售点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
根据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特殊市场单元内设置的零售点计入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特殊单元零售点数量。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残疾人申办零售点,可依照一般市场单元规划申请设置零售点,也可依照残疾人零售点容量规划申请设置零售点:
(一)按一般市场单元规划申请的,测量间距在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同时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不得突破数量上限。
(二)按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残疾人零售点容量规划申请的,受所在行政区域残疾人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采取“退一进一”模式办理,测量间距在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残疾人零售点规划数量详见《梧州市残疾人零售点规划数量表》(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残疾人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公布一次。
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申办零售点的残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含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2.自主经营;
3.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4.由持证残疾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非家庭经营)。
同一申请人只能在广西区内享受一次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申办零售点必须为持证残疾人本人经营。
依照本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村区域内重新选点新办或变更零售点的,不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内重新选点新办或变更零售点的,在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同时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不得突破数量上限: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后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的,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原持证人只能重新选址一次,且重新选址的区域类型需与原经营场所的区域类型一致。该情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特殊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对毗邻街道的门面,门面朝向内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门面朝向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特殊区域外设置的零售点,按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布局标准设置。
对于同时存在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申请点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设置零售点。
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间距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四章 不予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周围,城市(县城)区域100米以内,其他区域50米以内;
(二)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周围,城市(县城)区域50米以内,其他区域30米以内;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划未有明确界定,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者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公布的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范围内,也不属于特殊区域性质,按本规定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暂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间距测量标准应当遵循基本标准,基本标准包括基本测量标准、起点终点测量标准、免除测量标准。
(一)基本测量标准: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行人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和非城市规划但允许行人通行的道路。
(二) 起点终点测量标准:以相邻两个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的居中位置作为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
(三)免除测量标准:对非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的绕行路线不计算在测量距离内。
具体测量方法详见《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测量时应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面对消费者经营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储、阁楼、办公区、生活区、阳台及其他用途的区域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屋产权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县城)区域,是指地(县)级市市区范围、县城范围,包含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乡镇区域是指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性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有专人负责或有电子门禁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管理的模式。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学生主要进出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货运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期关闭的门等学生不能正常通行的通道。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公布动态调整的方式是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各政务服务窗口和网上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定办理。梧州市烟草专卖局2021年5月15日发布施行的《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