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5-0005





2024年07月17日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规则

(上接第六版)

附件2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梧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专卖许可资源配置,梧州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原《合理布局规划》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于2021年5月15日修正个别条款重新公布施行),执行至今已超过三年,随着国家简政放权和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实行,需重新考虑布局标准;随着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施行,现行《合理布局规划》部分内容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细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梧州市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经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合理布局规划》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合理布局规划》主要内容

《合理布局规划》共有正文5章24条和5个附件,其中正文分为总则、总体布局、布局标准、不予设置规定、附则五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阐述合理布局规划的宗旨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

(二)总体布局部分。明确零售点布局模式确定及相关依据,明确一般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的区域类型及布局模式类型。

(三)布局标准部分。明确一般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设置标准及动态调整规则,明确对残疾人许可扶持的相关规定、对因客观情形发生改变需重新选点新办或变更零售点的放宽政策以及规定条款适用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四)不予设置规定部分。明确关于未有明确界定、区域范围界定不全等按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暂不设置零售点规定。

(五)附则部分。明确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测量工具标准、营业面积的界定及确定方式,明确相关区域术语、封闭性术语的界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界定;明确动态调整方式、相关术语的界定、解释权归属,明确规划的施行及废止。

(六)附件部分。主要有《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梧州市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梧州市大型园区、厂区、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梧州市残疾人零售点规划数量表》(以上附件在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及《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规则》。

附件3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固定经营场所条件,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后续管理中,烟草专卖局对是否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认定。

第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使用砖、木、钢、水泥等建筑材料筑成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能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可直接进店挑选商品的固定独立门面(铺面)。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生活起居区域即可直接进店挑选商品,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影响。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

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单独使用,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场所应有固定墙体完全隔离,候车(机)厅经营场所除外。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如厨房、卧室等)相连且无有效阻断的,或在实际经营场所搭建、设置生活区域的。

(二)消费者需经过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等才能进入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尚未建成,影响烟草专卖局正常勘测,或者建成后房屋正常使用所必要的门窗、水电未安装完毕尚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或者门外道路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烟草专卖局无法正常进行勘测的。

(四)占用楼梯、走道等公共区域或与他人合租、合用同一区域等对经营场所不享有独立使用权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公共用地、集体用地(经规划、国土、建筑等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等场所或无法界定场所范围的场所。

(六)流动摊点(车、棚、柜)、电话亭、报刊亭、治安亭等流动的场所。

(七)违章建筑,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铺面)。

(八)危房或者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房屋(铺面)。

(九)经营场所正在拆迁的、待拆除的。

(十)因使用权被收回、未能续租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

(十一)其它不能被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对是否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结合以下书面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一)属城镇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核查产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二)属农村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核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三)属租赁性质的经营场所,核查租赁合同原件。

(四)属建筑工地的经营场所,核查由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场地使用材料原件。

(五)属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经营场所,核查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其它有效的法律证明原件。

(六)属其他情形的,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出示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固定经营场所占道经营的,或在集装箱、铁皮屋(棚)、简易屋(棚)等场所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应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日施行的《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梧州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以下简称《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原《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1月1日公布施行,执行至今已超过三年。随着近年梧州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变化,出现原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对《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三、《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主要内容

《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共九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条明确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标准;第四条明确视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第五条明确固定经营场所的核查要求;第六条关于占道经营等特殊情形的材料要求;第七条关于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材料信息的责任要求;第八条明确解释机构;第九条关于规定的施行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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