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干部违纪违法之后,会为自己找一个“不知道相关规定”之类的理由。其中不乏是狡辩,指望以此达到“不知者无罪”的效果,让自己逃避纪法的处罚;但也有一些人,确实因为不学习,对相关条规一无所知,以致踩了红线、碰了高压线还不自知。
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让管理服务对象为自己个人大宗消费买单,被人举报后,这名执法人员满脸不服,认为这种事情天经地义,纯属私人“攒”下的人情。还有一名老干部,退休前担任过某部门主要领导职务,退休后一直在某企业兼职取得酬劳。被人举报,他才知道这种行为违纪了。
某些违纪违法人员为什么“无知”?主要原因,当然是因为平时不学习。相当一部分干部,心中从来就不把学习当回事,一门心思谋的是“实惠”,哪里管得上有哪些现行规定,或者又出了什么新规。对这种人,不管怎么苦口婆心教育,他都未必能真正听进去。唯有到了该付出代价的时候,才可能有所触动,有所悔悟。
而另一部分人,则是在学习上有盲点,平时忽略了某些重要的学习内容。“书到用时方恨少”,因为当时觉得某些条条框框和自己无关,所以从不关注。到了后来,岗位变了,要求不一样了,但自己没有跟进学习,于是出现思想与实际脱节的尴尬事。
正所谓“无知者无畏”。不管是哪种情况,很多人因为不懂纪法,不知规定,不计后果。当然,出了事,怪谁都没用。因为“无知”从来就不是“无畏”的借口,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用“无知”来做挡箭牌。
道理很简单。一方面,学习是公职人员分内之事。在制度设置上,学习是公职人员的必修课。尤其是很多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出台,相关部门是必须组织学习的。一个单位对学习抓得不实,固然是有责任的,但作为个体,对于某些重要规定不自觉学习,本身也是一种失职。
另一方面,所有用于约束人的纪法规定,都是公开的。作为公职人员,只要没有脱离生活,不是故意回避,不是完全不在工作状态,就不可能对与自己相关的规定一无所知。
如果在工作当中遇到的拿不准的事,应该有所敬畏,主动想到要为自己“避险”,多查询,多咨询,很多问题自然就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