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2月9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妻子以丈夫名字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诉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吴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丈夫李某一气之下搬出另住,与吴某开始分居。
不久,吴某电话告诉李某她已怀上了孩子,李某半信半疑。原来,两人结婚两年多,因为一方身体原因,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尽管做了试管婴儿助孕,也以失败告终。多年求子未果,为何偏在夫妻分居后却怀上?对此,李某怀疑妻子出轨了。于是,李某向吴某索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可是吴某只告诉丈夫检查结果,没有提供报告单资料。为此,双方矛盾继续升级,吴某多次要求丈夫回家照顾自己,李某均拒绝。
冷战持续了几个月后,2012年12月,吴某到某医院生育一男孩,并持结婚证、准生证等材料办理了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姓名吴某,父亲姓名李某”等资料。李某对此很生气,对新生儿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产生强烈质疑,并多次向出具上述证明的医院索取吴某生育孩子的资料,但遭到拒绝。
李吴双方为此争吵不断,吴某觉得丈夫疑心过重,又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于2014年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李某要求做亲子鉴定,吴某拒绝,于是双方同意离婚。随后,李某以吴某及某医院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侵犯其姓名权、名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0元。
法庭认为,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表现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的行为;侵害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以丈夫名字办理出生证,主要是居于吴某与李某的结婚证载明夫妻的事实,吴某没有干涉、盗用和假冒李某姓名,也没有故意宣扬他人隐私及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至于李某认为吴某与他人同居怀孕,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个法律关系问题。
被告某医院根据吴某提供上述资料,出具出生证,属于履行职责行为,没有干涉、盗用和假冒原告的姓名,也没有故意宣扬原告隐私及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李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及某医院的行为有过错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陈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