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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藏不平等条款
梧州一房地产公司被罚款6000元
2016-03-24 10:03   西江都市报   记者 朱元冬 通讯员 陆宏敏 曾艳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朱元冬 通讯员 陆宏敏 曾艳)合同的拟订一般遵循平等原则,尤其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大宗消费合同,消费者查看合同条款时更不能掉以轻心。近日,消费者林女士向梧州市工商局长洲区分局举报,称梧州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双方违约责任上存在不平等条款。

    接到举报后,该局的执法人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里在违约责任上约定,“我方逾期30日内,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后,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出卖人在逾期180日内,按日支付万分之0.1的违约金,逾期180日后,出卖人只需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约定的违约金额中,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形。执法人员认为,这种情形与《合同法》公平、平等原则不符,属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因此,梧州市工商局长洲区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

    长洲区工商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时,要仔细研读和了解合同里的每项条款,注意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如发现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电话或向辖区工商所进行申诉举报。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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