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罗豪 梁东波)因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突发意外,导致部分村民房屋受损,为达到获得更多补偿款的目的,两名村民带头组织煽动众人阻挠正常施工并追打工作人员。10月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北等30名被告人阻挠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建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有18名被告人被判缓刑。
全长30公里的岑水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包头至茂名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该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均昌隧道(原名岑溪大隧道)长4.3公里,因地质结构复杂多变,曾数次发生涌水事故,造成岑溪市岑城镇山心村部分村民房屋受损。
岑溪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听取30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物证书证的质证查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大涌水事件后,2015年3月31日、4月1日,被告人赵某北、赵某等人以电话联系和口头召集的方式,组织、煽动部分村民用竹竿等设置障碍,封堵均昌隧道岑城镇山心、大隆镇均昌这两处隧道口,阻止施工,扰乱生产秩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岑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将村民封堵隧道口的竹竿拆除,由施工企业按施工方案施工。被告人持刀、棍棒、石块、啤酒瓶、摩托车防盗锁等工具冲击警戒线,恐吓、威胁、追打、驱赶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并打砸、毁坏停放在现场的政府工作用车及救护车,阻止将受伤的政府工作人员送医院治疗。整个过程导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北、赵某为了个人利益,纠集其他被告人阻止国家工程项目施工,并阻挠政府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致使该重大项目停止施工,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