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梧州市中年男子李某强,在喝酒后来到前妻所在公司,因探望孩子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打烂了公司部分物品。见状,公司经理及部分员工上前劝阻,经理在制止殴打过程中被李某强捅伤。10月19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强在万秀区大南路一家手机商城内殴打正在此上班的前妻黄某,砸烂商城的一些物品,并强行把黄某拉到二楼电梯口处。公司经理轩某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及制止,李某强遂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牛角刀捅伤了轩某。经鉴定,轩某腹部的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胃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轩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日,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7519.4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强作案工具牛角刀一把,并于2016年3月27日打电话通知李某强到案。李某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伤害被害人轩某的事实。李某强及其前妻黄某已支付被害人轩某赔偿款共人民币31000元。
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李某强持凶器伤害他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强能赔偿原告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万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林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