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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遭遇中介提供“阴阳合同”?
一市民讲述购房经历:中介先私下与卖家签订交易合同,再抬高价钱与买家签约交易
2016-11-05 10:21   西江都市报   记者 吴艳虹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吴艳虹)通过中介了解房源信息、看房、交付定金、签买卖合同、付首期,这是不少市民买二手房的一般步骤。近日,市民赵先生在中介机构的介绍下,看中了太和路口华泰小区的一套二手房,随后便按照以上流程办理买房手续。可是,直到交房前与卖家交谈时,赵先生才发现自己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价格,高于中介公司和卖家所签订的合同的房屋价格。

    难道中介机构提供给买卖双方的是“阴阳合同”?自己是否遭遇了消费陷阱?于是,赵先生将此事向工商部门进行反映。

    买家:两份买卖合同房价不一

    赵先生是富民片区的一名拆迁户,他原计划拿到补偿款后,自己再补一点钱,在市区重新购买一套房子来居住。10月12日,赵先生来到文澜路某中介机构了解房源信息。随后,该机构的中介人员带着他来到位于太和路口的华泰小区看房。

    “我看中了一套两房一厅的二手房,房子各方面都比较符合我的要求,所以我就让中介人员帮忙与卖家联系,商谈价格。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厨房内的抽油烟机、橱柜、热水器等物品留给我。”赵先生说,看完房后,他便与中介人员签订了《续交委托代售合同》。

    次日,该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赵先生,中介已与卖家谈好了,房子售价为23.5万元。交易成功后,赵先生需支付房款的2%作为中介费。赵先生觉得,这个价钱在自己的预算范围内,遂于当天就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款为23.5万元的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除了赵先生提出要求保留厨房内的物品外,不包括其余的家具、电器。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内,赵先生先后向该中介机构交付了1万元订金和5万元首付。10月19日,赵先生被告知需继续准备足够的房款,等卖家搬出后,他便可搬入。

    但是,事情在10月20日发生了变化。这天,赵先生寻思着自己即将入住新房,便再去看看房子,恰巧见到了卖家,于是双方就聊起房子交易价格一事。交谈中,赵先生才得知,在10月13日,他与该中介机构签合同之前,中介人员就已私下与卖方签订了房价为22.5万元的买卖合同。

    赵先生感觉自己被该中介机构“欺骗”了,因此他于10月21日来到蝶山工商所进行投诉,次日更来到该中介机构与工作人员“理论”。“他们当时解释,这1万元是卖方欠他们的。后来我向卖方求证这件事情,卖方表示并无此事。退一步说,即使这1万元真是卖方欠他们的,也不能用我的钱来填这个坑。”回想起这次交易,赵先生感觉很气愤。

    律师:中介无权直接买卖房屋

    11月1日,赵先生向蝶山工商所表达了他的退房意愿。他说:“遇到这么不公平的交易,我不想再买这套房子了。但我交的5万元首付已经到了卖方手上,订金1万元则在中介机构那里,我现在只想尽快把钱拿回来。

    当天,记者来到蝶山工商所了解,该所一名梁姓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接到了赵先生的投诉,并于10月26日约见了涉事中介机构的一名经理。不过,该经理对买卖双方合同价格不一的解释,令在场的工商人员不能理解。于是,工商人员商定下次由该机构委托律师前来再详细解释。“等我们了解清楚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加上涉事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后,我们再约谈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矛盾纠纷。”该梁姓工作人员说。

    那么,中介人员的做法是否合理?对此,记者向梧州相关专业人士王律师进行咨询。王律师表示,中介机构只是作为买卖双方中间介绍的角色,无权直接买卖房屋,也不能赚取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在买方已经同意给予中介机构中介费的前提下,中介机构还想从买卖款中赚取差价,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赵先生还想继续购买这套房子,只需按照卖方所签订合同所标示的价格去执行就可以了;如果赵先生不想买了,可以提出退房申请,遵照合同上面的违约条款来执行,已支付的首期款可以退回,但已支付的订金则不能退还。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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