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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盗采最高罚50万
2016-12-02 09:01   广西新闻网   

会议现场。记者 黎超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日讯(记者 黎超) 日前,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12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加大对无证违法采砂处罚的力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据介绍,河砂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市场需求量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乱采、滥采、盗采等违法采砂行为十分突出。《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规范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河道采砂的“五项基本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招标拍卖制度、河砂有偿开采制度、规范采砂行为制度。《条例》在对河道采砂监管作出全面规定的同时,不乏创新之处。

    编制采砂规划 细化采砂许可

    《条例》明确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条例》要求水利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分河段制定相应的招拍挂方案,组织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而后根据招拍挂情况实施采砂许可。此外,《条例》还设定了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规范并提高了河道采砂的准入门槛,除了具备必须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等条件外,还对招标人竞买人的信用记录做出要求,规定“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这一准入条件。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条例》明确河道采砂实行有偿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有许可权的水利部门收取。此外,考虑到一些特殊的用砂需求,《条例》做了一些较为灵活且体现地方性法规人文关怀的规定,明确三种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费用的情形: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100m3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到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费用,但所采挖的砂石不得用于销售。

    加强采砂监管 禁运非法开采砂石

    《条例》对采砂行为、采砂机具滞留和停放、堆砂场设置、监控设备的安装、采砂现场监管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同时,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非法挂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于合法开采的凭证。《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违反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拳打击盗采 罚款增加25倍

    违法盗采河砂可获取高额利润,目前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此行为罚款最高限额2万元,处罚幅度偏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打击。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违规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和过去相比了增加了25倍。同时增加了扣押违法采砂机具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300m3以上的,除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设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编辑:黎羽瑶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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