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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被拐妇女买来当媳妇
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2016-12-10 09:21   西江都市报   祝裕旺 梁荣浩

西江都市报讯 41岁的男子韦某健因家境贫困一直未娶到媳妇,为此,他花了3000元从他人手中买了一名妇女当媳妇,殊不知这已触犯了《刑法》。12月5日,藤县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某健出生于1975年,系藤县平福乡人。因家境贫困,一直未能娶上媳妇。为能娶上媳妇,今年3月10日,他以3000元的价格,在广西昭平县与藤县交界的一个村里,向何某庆(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自称叫“亚芳”的女子(真实身份未能查证)。随后,韦某健便将“亚芳”带回家一起生活。然而,回家后还不到20天,亚芳便因病死亡。4月4日,被告人韦某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健以建立婚姻家庭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韦某健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韦某健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殴打被拐卖妇女,非法限制被拐卖妇女自由的,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将被拐卖妇女再转卖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祝裕旺 梁荣浩)

编辑:梁丹朝 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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