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黄玉书)枪支弹药是国家管制物品,严禁非法持有制造或买卖。1月4日,记者从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刑侦一大队获悉,犯罪嫌疑人邹某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邹某强是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华堂村村民。去年10月,邹某强通过非法方式获得枪支一支,同时,他还了解到,想让手中的枪支射击更精准,还需购买相关配件。虽然,邹某强明知道国家明令禁止非法持有枪支,但他还是出于一己私欲而决定以身犯险。邹某强不仅购买了一些枪支配件,还去到山林里试射枪支。据其事后交代,经过改装后的枪支,射出的钢珠弹可以打进树干里。
很快,邹某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群众举报。去年12月20日,万秀分局刑侦一大队的民警接报后,马上前往邹某强家中了解情况。结果,民警在其住所内发现一个黑色帆布包,里面装有疑似枪支物,还有两根装有瞄准器的枪管,射钉弹、钢珠、铁砂和火药各一瓶,以及套筒等物品。后来,经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疑似枪支物品确实为枪支。
不过,狡猾的邹某强却没有出现在家里。为了促使邹某强早日投案自首,办案民警多次上门对邹某强家属进行普法教育。然而,数日过去了,邹某强依然迟迟不现身。
去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收到邹某强潜回住所收拾衣物的线索,于是,民警在当天清晨时分对邹某强进行秘密抓捕,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如今,邹某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警提醒市民,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民非法持有枪械、管制刀具等,市民不要贪图一时玩乐而走上违法道路。非法持有枪支者应主动将枪支等管制物品上缴公安机关,并说明情况。
■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