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内不少住宅小区采取物业自治管理的形式,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一些居民认为,业主只要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殊不知,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梧州市某住宅小区业主李某以“业主委员会只能行使监督权,不能进行物业管理收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引来对簿公堂。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判决。
不满服务质量,业主拒缴物管费
李某是梧州市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与朋友闲聊时,才发觉自己交纳了多年的物业管理收费却未曾索要过一张收费发票。回家后,李某思来想去,觉得自从业主委员会正式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如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未向业主提供收费发票,小区保安的服务态度也极差等。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李某决定在下次交费时不仅要向物业管理处要一张收费发票,而且要对保安的服务态度进行投诉。
其后,李某在物业管理处缴纳物业管理收费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不仅没要到发票,还受了一肚子气。李某愤怒至极,决定从此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多次催缴被拒,业委会诉至法院
李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已三个多月,业主委员会多次派人去到李某家中,提醒其要尽快补缴,但李某依然拒交物业管理费用。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遂将业主李某诉至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820.40元、水电分摊费82.90元、滞纳金1800.64元,合计2703.94元。
业主李某则认为,首先,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没有注册资金,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凭证已过期,故业主委员会没有资格将其起诉至法院。其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没有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且他本人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故业主委员会无权向其收取物业管理费。再次,业主委员会虽经梧州市市政管理局登记备案,但该局给出的通知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享有物业管理权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就算业主委员会享有收费权利,但其收取物业管理费却以收据代替税务发票的行为不合法,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拒付理由不当,业主需补缴物管费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以542票的票数决议业主委员会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认可的组织,合法有效,故业主委员会有权因其管理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成立物业管理处进行自治管理,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许可和业主的自治产生,并非基于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业主委员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其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李某辩称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具备物业管理收费资质的意见是不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李某辩称业主委员会无法出具物业管理费发票及物业管理有缺失的意见,经开庭审理,综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物管服务等情况,法院认为该辩解意见不足以构成李某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同时,李某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业主委员会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不久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支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820.40元、水电分摊费82.90元、滞纳金82.20元、案件受理费18元,合计1003.5元。
通讯员 徐晓霞 伍超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