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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
用工方自定此类规则属违法行为
2017-05-11 11:40   梧州日报   记者 苏云燕

    梧州日报讯(记者 苏云燕)“试用期帮缴纳社保吗?”近日, 24岁的赵旭东在市劳动大厦劳动洽谈会现场进行询问。除了待遇薪资之外,单位是否会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入职多久才缴纳等问题,也成为求职者最关心的事情。

    “试用期满转正后才帮上社保”“临时工不给缴社保”……不少求职者在职场上都曾遭遇过类似的烦恼。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试用期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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