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梁植刚) 5月9日,岑溪市男子李某因欠钱不还,拒不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岑溪市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李某原本在岑溪市内经营电器店。2014年,李某以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朋友周某分两次共借款32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均无果。2016年4月1日,周某将李某起诉至岑溪市法院。同年5月1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李某分期归还32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还款协议。法院根据协议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生效。
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周某只能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经岑溪市法院查询,李某及其妻子陈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30多万元,房产两处,以及五菱小车、江淮牌货车、丰田汉兰达小车等3辆汽车,有能力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中,在法院依法向李某夫妻发出查封车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李某夫妇仍以已将车抵押给其他债主等理由,拒绝将上述车辆交到法院予以扣押。
岑溪市法院审理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此,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时,不管有没有履行能力,都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申报财产,优先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更不得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否则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李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