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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月起实行食品管理新规
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
2017-06-09 16:10   西江都市报   记者 李玉莹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李玉莹) 日前,记者从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梧州市食品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对长洲区、万秀区、龙圩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定点经营。

    据悉,今年3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首先要实行登记制度,经营者需向生产加工、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材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登记证。

    《条例》还规定,食品摊贩者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摊贩者如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食品摊贩备案卡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流动大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为有效监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目前,梧州市食品药监部门正积极部署,对本市三城区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行调查摸底,并有序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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