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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处费帮承包商中标
蒙山县教育局原局长李某朝犯受贿罪获刑一年八个月
2017-09-20 18:21   西江都市报   王世楠 聂水健 羽杰

    西江都市报讯 梧州市蒙山县教育局原局长李某朝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给予的好处费多达十五万元,经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朝以受贿罪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查证,李某朝在担任蒙山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主持教育局的全面工作并主管工程办的职务之便,在蒙山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受工程承包商李某某的请托,通过透露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下浮点数帮助李某某顺利中标工程。在李某某顺利中标并承包工程期间,李某朝先后七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王世楠 聂水健 羽杰)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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