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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禁16岁以下驾驶电动车
2017-09-23 14:3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9月22日讯(记者 冼妍杏)2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明确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情形,增加“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规定。

目前我区尤其是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对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情形予以明确。因此,《办法》第十四条(乘车安全保护)中增加“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了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为了让法规更加通俗易懂,《办法》针对“民政部门应当承担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护送工作”规定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定义,明确困境未成年人,指的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广西是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主要省区,此次,《办法》也对留守儿童有所关注。《办法》规定,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此外,《办法》明确,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放寒暑假时,孩子由谁来带是困扰许多双职工父母的难题。今年暑假,南宁市有关单位为职工办起“暑期子女托管班”,较好地解决了单位职工寒暑假期间上班和照料子女难以兼顾的问题。《办法》借鉴了上述成功经验,在条文中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的规定,既解决了孩子在假期期间无人照料的问题,也为双职工父母解决了“后顾之忧”。

编辑:黎羽瑶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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