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谢韵) 2016年年底,市民彭阿姨退租了位于四坊后路76号的直管公房,但至今未拿到住房保证金。彭阿姨对此感到不解:直管公房的租赁协议、房屋租金交纳单据上写的都是自己名字,为什么会拿不回住房保证金?对此,梧州市公房管理中心回应,由于该套直管公房住房保证金收款收据上交款人的姓名并非彭阿姨,因此不能将住房保证金退还给她。
10月19日,彭阿姨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困惑。彭阿姨说,她以前在原梧州市无线电总厂工作,后来,单位帮她找到了一套位于四坊后路的直管公房,让她和丈夫居住。
“当时我腰椎间盘突出,行动不便,因此很多关于租房的手续都是单位派人帮我办理的。手续办好后,我就按时到房管部门去交纳租金。”彭阿姨说,她和丈夫大约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租住在四坊后路76号的直管公房。
彭阿姨告诉记者,当年单位的工作人员帮她办理好相关租房手续后,还交给她一张该套直管公房的住房保证金收款收据,金额是266元。后来,她在前往房管部门交纳租金的时候,也曾就“是否需要将收据上交款人的名字更换为自己的名字”咨询过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这张落款日期为1995年12月18日的收款收据上,写的是“钟某某交来住房保证金款项”,彭阿姨担心会影响自己日后租房。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时告诉我不需要更名,并表示到时候若我退租了会把住房保证金退还给我。”彭阿姨说。
得到这个答复后,彭阿姨放下了担忧。而房管部门当年和彭阿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也没有要求她出示住房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但租赁协议、房屋租金交纳的单据上,写的都是彭阿姨的名字。
2016年年底,彭阿姨退租了该套直管公房,并准备从房管部门取回住房保证金266元。但梧州市公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彭阿姨,因为收据上的交款人姓名与彭阿姨的姓名不符,因此不能将保证金退还给她。
“我都在那里住了那么多年了,各种证件、收据都可以证明,为什么住房保证金不能退给我?”彭阿姨十分不解。
对此,梧州市公房管理中心资产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直管公房住房保证金收款收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相关钱款就应退还给收据上所写的交款人或其亲属手中。“彭阿姨手上的住房保证金收款收据是一直有效的,只要她找到票据的交款人或其亲属,就可以退回该笔住房保证金。”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