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所在单位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
2.审核受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1)材料完整的,7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材料不完整的,3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3)不符合受理范围的,7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调查核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4.作出决定并送达。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文书。
5.法律救济。任何一方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