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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窜作案致二死一伤
罪犯钟桂泉昨日被执行死刑
2017-12-16 20:28    西江都市报   罗豪 庾兰艳

西江都市报讯 12月1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钟桂泉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钟桂泉进入被害人李某(女,殁年82岁)家中欲寻找食物充饥,被李某发现。李某要求钟桂泉离开,并称如钟桂泉不离开,将叫同村的村民前来。钟桂泉害怕劣迹败露,拿工具和刀击打、砍伤李某,致使李某因颅脑损伤合并颈部、躯干四肢等全身多处损伤而死亡。钟桂泉将李某尸体藏匿后,从房里的木桌抽屉内窃取现金1600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桂泉逃至广东省郁南县,向一木屋的屋主王某(被害人,时年69岁)讨要食物。趁王某外出期间钟桂泉进入木屋翻找财物,被刚好来到木屋找王某的被害人黄某(殁年72岁)发现。钟桂泉害怕黄某报警,遂追出木屋门口,在路边捡起石块连续击打黄某头部,致使黄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钟桂泉从黄某身上翻找出现金约400元,将尸体进行遮盖后逃离现场。钟桂泉杀害黄某后,看到王某外出归来,钟桂泉害怕杀人罪行败露,遂起意杀害王某。钟桂泉在木屋外等至天黑后潜入木屋,欲袭击王某但未得逞,两人发生打斗。王某挣脱钟桂泉控制,跑出屋外寻求救助。钟桂泉从现场逃离后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桂泉为掩盖其劣迹而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杀人灭口行为三起,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钟桂泉实施故意杀人后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桂泉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

钟桂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钟桂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故意杀人犯、盗窃犯钟桂泉死刑。

今年12月1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钟桂泉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罗豪 庾兰艳)

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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