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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十五年
2017-12-23 12:03    梧州日报   记者 杨苑君 通讯员 罗豪 禤钦珍

梧州日报讯(记者 杨苑君 通讯员 罗豪 禤钦珍) 今年2月26日,梧州市区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酒后驾车冲撞公交车站,造成二人死亡、五人受伤和一人财物受损。12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焯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6日14时38分,被告人梁焯伟驾驶小轿车沿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金龙家居广场对开路段时,与正在公交车站候车的刘×临发生碰撞,随后与同方向正在骑行自行车的梁×林发生碰撞,再与在公交车站候车的梁×兰、罗×滢、唐×、韦×清、罗×坤发生碰撞,然后与一辆临时停靠在停车位的小轿车相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罗×坤当场身亡,韦×清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另外,事故还造成三车受损。

案发后,梁焯伟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验,梁焯伟血样检出酒精成分为223.93mg/100ml。另据调查确认,梁焯伟醉酒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被告人梁焯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编辑:王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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