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梧州“3·24”黄金劫案,2017年12月29日上午,万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4年。
2017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东、赵某娇和张某飞佩戴头盔、手套、口罩,去到中山路1-3号“中国黄金”金店内实施抢劫,将展柜内里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金吊坠一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1750.52元)抢走。抢劫得手后,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逃跑路线逃跑。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娇、任某东、张某飞逃跑途经内蒙古奈曼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赵某娇身上搜获被抢的金饰一批,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娇、任某东、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被告人赵某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任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罗豪 林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