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黄颖盈 通讯员 李晚昌 韦雨利)丰富的行程,优惠的价格通常是旅行线路的重要卖点。但是,实际旅程并不如旅游产品宣传的那般美好,该怎么办呢?日前,家住工厂二路的梁女士及其亲友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于是,梁女士一行在旅途结束后,来到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请求帮助。
2018年元旦假期来临之际,市民梁女士及其亲友共三人参加了市内某旅行社推出的优惠线路——99元畅游广东省内的三个海岛景点。然而,梁女士及其亲友的旅游体验并不愉快。梁女士回忆称,按原计划,启程当天7时旅游团要在市区的集合点出发,可是旅游车直到8时30分才从梧州开出,到达目的地时已经中午。团员们匆匆用餐后,已是13时左右。这时,该旅行团的导游陈女士才组织游客前往第一个景点——某主题文化风景区,而非原计划的首个海岛游览点,且团员在该风景区逗留的时间仅为20分钟。随后,导游陈女士带着旅行团来到第二个海岛游览点,逗留了40分钟。旅程的第二天,团员们在第三个海岛游览点逗留了40分钟,最后导游陈女士在一个购物点里宣布此次旅游活动已结束。 “第一个海岛游览点根本没去,这是旅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景点。”梁女士说,她和亲友立即向导游陈女士提出异议。据梁女士说,她们提出异议后,导游陈女士当时回复说,安不安排团员前往第一个海岛游览点是由导游来决定的,游客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就此,梁女士及其亲友认为导游陈女士的态度不友好,对游客不尊重,而且整趟旅行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于是,她们在2017年12月28日到市消委会请求帮助。接到梁女士及其亲友的消费投诉后,市消委会联系了涉事旅行社在广西南宁的总公司。总公司方面表示,他们十分重视游客投诉的情况,会协调涉事旅行社在梧的相关负责人配合市消委会的工作,与消费者一同解决该起纠纷。 经了解,梁女士及其亲友在旅途中确实没有前往原计划的第一个海岛游览点开展旅游活动,为此涉事旅行社诚挚地表达了歉意。1月2日,通过市消委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涉事旅行社愿意向梁女士及其亲友共三人分别给予等价于此次旅程费用99元的赠品作为补偿。 就此案例,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旅行社报团参加旅行时,要准确了解旅行线路的具体行程、游览景点、住宿和餐饮的收费方式、旅游保险费用,以及额外收费等情况;对旅行途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也应作进一步的咨询与了解;要注意保存好双方签署的协议、消费凭证。另一方面,旅行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导游或旅行社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游客解释说明情况,做好妥善安排,以免因为沟通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