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1月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江恩华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恩华认为其父亲的死与被害人江某清(殁年69岁)有关,遂心生报仇的念头。2015年3月1日13时许,江恩华携带一把锄头来到江某清家,看到江某清在房间睡觉,于是举起锄头朝其身上打。江某清起身反抗时被踢倒在地上,江恩华持锄头不断击打其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为了泄愤,江恩华还把屋内电视机等物品堆放在大厅点燃后,并欲侮辱尸体未果。其后,江恩华在持锄头追打江某清的儿子时被群众合力制服。 2015年7月3日10时许,羁押于藤县看守所的江恩华用拳头和脚连续击打看守所民警及被害人何某某的头部、面部,致何某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恩华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江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江恩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经依法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对江恩华的死刑判决。 (罗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