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藤县一女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或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严惩。 被告人林某彤1981年2月出生,系藤县藤州镇人,大学文化。2011年6月至8月间,她伙同王某鹏(另案处理)以认识广西新康监狱的政委,声称其能够以低价购买新康监狱集资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购买该集资房的定金10万元,以及骗取被害人周某购买该集资房的定金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彤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1万元、通过亲属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彤获知黄某是藤县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后,便对黄某称其认识区审计厅组织部的领导,能够帮助黄某调到广西区审计厅工作,但需要送钱物给领导疏通关系,骗取黄某1万元。 2016年11月28日16时许,南宁铁路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民警在南宁火车站将因诈骗案被网上追逃的林某彤抓获归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彤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林某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彤诈骗数额为1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法院指出,在第一起诈骗事实中,被告人林某彤与同伙均具有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诈骗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与同伙合谋后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彤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彤通过其亲属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彤有期徒刑4年8个月,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退赔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彤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祝裕旺 温云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