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4月10日,万秀区法院启用简案快审程序,集中宣判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陆××、刘××、邱××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两至四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 经公诉机关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陆××、刘××、邱××三人分别在酒吧或宵夜摊喝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万秀区西堤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三人血样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38mg/100ml、89.08mg/100ml、83.08mg/100ml,均超过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由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由万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万秀区检察院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该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万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陆××、刘××、邱××三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判处陆××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刘××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邱××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陶建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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