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纪荣兰)近日,有市民致电本报反映,海骏达花园小区业主续租两轮车车位时被告知不再接受短租,须一次性缴交20年租金。有业主提出疑问,楼盘开发商此举是否属于变相卖车位?日前,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走访。
业主:对长租车位有疑惑 4月17日上午,记者在红岭路10号海骏达花园采访时,有业主对上述情况表示“不知情”,有业主则对长期租赁车位表示“不理解”。 住在海骏达花园10号楼的业主曾先生称,自己前两天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了摩托车车位租赁手续,租期为三个月。对于两轮车“不再接受短租”的情况,他表示不清楚。 住在海骏达花园52幢的业主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小区居住了四年,电动车车位都是按月租赁。如今听说要一次性缴交20年的两轮车车位租赁费,她觉得开发商这种做法不合理。“万一我不再使用两轮车,车位怎么处理?开发商如何能保障20年的使用权?”王女士疑惑道。 开发商:长租短租合理安排 海骏达花园小区物管方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受访时表示,对于小区内两轮车车位管理办法的调整,建议记者咨询开发商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管方只是受开发商委托对车位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用。 对于业主提出的疑惑,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叶女士表示,此次对于两轮车车位管理办法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归类管理两轮车车位。既有长租的车位,也有短租的车位。长租需直接和开发商签订协议,短租则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手续。 叶女士称,小区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不属于业主分摊的公共面积或公共设施。对于小区人防车位,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管理。 律师:参考楼盘当初规划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法律人士。 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超介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摩托车、电动车车位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要考虑当初的规划:即其是否属于公共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分摊的公共面积。如建筑规划时,摩托车、电动车车位被列为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则属业主共有,其出售、出租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如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如约定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决定将其出售或出租。规划用于人防设施,人防单位委托开发商代管理和使用的,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出租。开发商有权出租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