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梁萍 通讯员 莫勇刚)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当天凌晨2时许,规定实施刚两个小时,我市即有人违规,黄×杰醉驾兼超载和肇事。5月5日,黄×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成为“醉驾入刑”后我市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据了解,5月1日凌晨2时许,黄×杰驾驶车牌号为桂DAG999的摩托车搭载两位朋友,沿着西堤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西堤三路山海观楼盘对出路口时,与从路口驶出的燃油二轮车产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燃油车主和黄×杰及其两位朋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的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黄×杰身上有浓重的酒味,有酒驾嫌疑,于是安排其进行抽血检验。3时许,经检验,黄×杰每百毫升血液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166.5221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80毫克一倍还多。
公安交警部门表示,黄×杰醉酒驾驶超载机动车辆上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同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日后该案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再由法院判决具体的刑事处罚。
据悉,黄×杰是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人,事发前在河东龙母庙附近的大排档喝完酒,准备回家。事发后,他向警方表示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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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邓国强)今年5月以来,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投入大量警力和专业设备,多次组织专项行动打击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涉嫌酒后驾车的司机一看见交警查酒驾便马上狂嚼口香糖、灌矿泉水,试图以这样的方式减轻口腔中的酒气,以逃避检查。但交警部门指出,在精密的专业仪器面前,这些“小动作”统统没用。
据了解,在对司机查酒驾时,执勤交警首先通过观察驾驶员说话语气、面色、动作等特征,初步判断司机是否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一旦发现司机存在满身酒气、脸色通红、意识不清等涉嫌酒驾的特征时,交警便要求其下车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吹气检测。如发现其测出的酒精含量超标,则立即将其移送至专业机构验血,以便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记者在交警部门查酒驾的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司机为了应对酒驾检查,在车中准备了口香糖、矿泉水、风油精、口气清新剂等物品。酒后驾车一旦遇到民警检查,就马上开始咀嚼口香糖、猛灌矿泉水,甚至喝风油精,企图降低酒精浓度,以逃过酒精测试仪的“法眼”。对此,执勤交警指出,这些“小动作”也许能够暂时冲淡嘴里的酒气,但无法在短时间内稀释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能影响酒精测试仪和验血的检测结果。
据了解,在5月4日的查酒驾统一行动中,梧州市交警支队各大队民警分别在军分区岗、三云转盘、渡口岗、梦之岛时代广场路口等多个市区重点路段设卡点,采取固定点和流动点相结合的方式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共查获酒后驾车2起,纠正其他道路违法行为70余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