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邓斌) 日前,消费者王乐琪(化名)拿着购物小票到中山路某商场欲开取发票时遭到拒绝。商家的理由是,购物小票换取发票的时间为一个月,超期即作废,不能再换发票。
近日,记者走访市区多家商场了解到,不少商场设置有购物小票有效期,规定“此票当月内可换取发票”。不过,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商家为购物小票设置有效期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消费者应尽量向商家索取发票。
王乐琪介绍,今年4月初,她来到市中山路一商场为公司购买一批办公用品,由于当时换发票的顾客比较多,于是打算下次到商场购物时再办理。岂料再到商场换取发票时,商场工作人员却告之购物小票已过期,无法开具发票。
其实,凭购物小票换取发票是不少超市、商场的习惯做法。在新兴一路一家大型商场,换取发票的服务台就明示:凭购物小票一个月内可以换取发票。该商场工作人员介绍,小票在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发票的日期既可以是消费日期,也可以是开具发票的日期。河东某大型超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解释,超市财务按月结账和交税,如果跨月开发票会给公司的财务数据统计带来麻烦,增加商场的核查成本。
对于商家的说法,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商家通常采用记账方式来结算税款,消费者开具过去的发票,实际上不会对其缴税和结账造成影响。该工作人员指出,商家给购物小票设置有效期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商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就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商场采取先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作为凭证,消费者另有要求时才提供发票。需要明确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时限做明确限制。
该工作人员也建议,消费者消费满10元以上(含10元)提出索取发票时,商家就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商家以购物小票有效期届满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市民可以向国税举报热线966102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