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李碧玉 谢慕娴)日前,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我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离退休人员可由所在用人单位或本人持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此次集体企业参保补缴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不再接受办理集体企业参保补缴。
据了解,本次参保补缴的范围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离退休人员。参保补缴的办法分为两种:尚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于本月10日前,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市社保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区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企业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其中,职工所在企业在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的,从建立该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则由个人补缴,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未参保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办参保补缴手续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在集体企业工作的相关凭证,向市社保所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建立该制度之月起补缴,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建立该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据介绍,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市社保所将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并在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础、缴费比例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后,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从核准待遇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本次集体企业参保补缴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2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