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梁燕如) 近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订的梧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具体实施办法出台。据市房地产协会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企业正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各项规定。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梧州市将全面落实《细则》的各项措施。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梧州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成本申报制度、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
梧州市物价部门表示,从即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成本申报制度。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前10日内,须到市物价局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同时,须向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申报。
同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10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此外,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梧州市物价部门实行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物价部门将实施提醒告诫措施。
梧州市物价部门表示,商品房经营者若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