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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区域内违章建筑物行为的执法主体意见的函
http://www.wzljl.cn    2011-07-01 18:18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物业区域内违章违规搭建建筑物行为的执法主体意见的函

    一、在物业小区内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改建、加建等行为,违反规划要求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驶执法权。

    二、在物业小区内占道、乱搭乱盖、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等共用部位等行为,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

    三、以上行为或其他建设行为涉嫌侵害小区业主利益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应当就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

    四、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执法。

编辑:周文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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