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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裸露电线电死女子 市中院二审判决电业公司共负民事赔偿责任
http://www.wzljl.cn    2011-07-09 11:07    作者: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黎江玲 韦文举)一根裸露的电线从田间的上空约1.5米处横过,蝶山区夏郢一女子在田间劳作时不幸碰到该电线,触电身亡。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私拉乱接电线者和未尽隐患排查责任的电业公司共负民事赔偿责任,分别赔付死者的父母、丈夫、儿子13万多元及35万多元。

    案情回顾

    女子田间劳作触电身亡

    2010年7月23日,广东中山市某首饰精品有限公司的员工黄×平向公司请假,返回到老家梧州市夏郢镇民智村支援夏插务农。7月25日11时30分左右,黄×平不慎碰到在田间上空离地面约1.5米,线体裸露的一条电线。当场被击倒在地,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当即死亡。

    2010年9月,死者黄×平的父亲、母亲、丈夫、儿子四人作为原告,将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及共同使用电线的刘×芳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对黄×平的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4238.30元。

    二审判决

    未排查隐患共负民事赔偿责任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黄×平触电死亡事故是因被告刘×芳私拉乱接电线造成。有事发当天当地派出所对刘×芳作询问的笔录为证。此外,由梧州市蝶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梧州市蝶山区夏郢镇人民政府、夏郢派出所等单位和组织共同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也证明了这一事实。

    由于该电线线体裸露,属于绝缘不合格的导线,与地面的距离过低,违反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规程。被告刘×芳等5人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长时间使用不合格的电线通电淘沙,却严重忽视了对电线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最终导致了黄×平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对此,刘×芳等5名被告都有过错,应当对黄×平触电死亡承担责任,对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5名被告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造成事故的电线产权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分界点不属于被告电业公司一方,被告电业公司没有违反低压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在黄×平触电死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芳等5名被告应付给原告赔偿款35919.09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苍梧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的二审中,判决私拉乱接电线者和未尽隐患排查责任的电业公司共负民事赔偿责任,分别赔付死者的父母、丈夫、儿子13万多元及35万多元。

编辑:覃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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