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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跨省转移办法再细化
不符合跨省转移的将由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http://www.wzljl.cn    2011-08-29 10:19    作者: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曾锦彦    来源:西江都市报

    近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在去年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经办流程进行了细化。其中,不符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将由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几种转移接续多种情况有规定

    据了解,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并在本地就业参保的;二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到本地,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办理养老金转移接续,有以下几种情况区分,以确定其基本养老关系应转移至何地: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指本省),但户籍不在广西,且在广西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但户籍不在广西,且没有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在广西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在广西之后在每一个省份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广西最后参保地。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但户籍在广西,且没有满10年的参保省份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广西最后参保地。

    5.2010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2010年1月1日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不符合转移接续的建临时账户

    业务经办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不符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由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

    其中,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或属首次参保,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但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或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则从迁入次月起将其临时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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